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11,行專訴,57,2024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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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子章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廖承威
參加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承威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洪淑敏,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9月28日為判決。惟被告之代表人於112年3月20日已變更為廖承威,且被告已於112年12月21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揆諸首揭規定,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洪英
法官 曾啓謀
法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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