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13,行專訴,1,2024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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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蔣文正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廖承威
參加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蘇建太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林志鴻專利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曾啓謀
法官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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