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商訴,108,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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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蘋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蘋果日報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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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蘋果日報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5年11月29日以「蘋果APPLE 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之企劃等服務,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99829 號商標,並經申准延展註冊。

嗣參加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蘋果日報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以其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5 月1 日中台廢字第950229號商標發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不 得 聲 明 不 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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