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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
原 告 美商愛芳製品公司(AVON PRODUCTS INC.)
代 表 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蘇儀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原告美商愛芳製品公司(AVON PRODUCTS INC.)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申請商標評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國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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