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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參 加 人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3年6月4日以「瓦斯熱水器水力發電裝置」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3208865號並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59073 號專利證書。
嗣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及第4項暨第95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6年1 月19日(96)智專三(三)05051 字第09620049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經訴字第0960603476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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