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10,200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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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0號
原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
參 加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係照正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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