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8號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曾 啟 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月 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