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22,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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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伍銘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銘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87年5 月15日以「活動式防煙垂壁之組合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公告期滿發給專利證書,嗣於95年7 月21日遭參加人提出舉發,而於96年11月22日經原處分機關以(96)智專三( 三)06020字第09620652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本案舉發成立,原告不服該舉發成立之審定,遂於97年1 月15日經原處分機關向經濟部提呈訴願申請,後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接獲原訴願決定機關以經訴字第097061075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有利害關係,依首揭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不 得 聲 明 不 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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