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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丙○○前於92年1 月10日以「無縫胸罩及其縫製方法」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0056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36880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3條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2 月26日以(97)智專三(一)02008 字第097201056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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