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61,2008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原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丙○○前於89年3 月2 日以「按鈕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20328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068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98條之1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4 月3 日以(97)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7201773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