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66,200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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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原 告 Shell Int
B.V.(荷蘭商蜆殼國際研究所)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陳初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旭化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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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旭化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日商旭化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訴外人日商旭化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化成纖維公司》之前手)前於民國87年9 月3 日以「聚酯纖維及使用其之布料」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正式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以86年9 月3 日在日本申請之第0- 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2條第3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

旭化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旋於90年8 月10日及93年11月2 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審查,認所為之修正並未變更實質,依該修正本審查,於94年9 月7 日以(94)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4208218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經經濟部以95年8月29日經訴字第09506176780 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被告重予審酌,另為適法之處分。

其間,旭化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旭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並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旭化成纖維公司,經被告於95年7 月27日准予登記公告。

嗣被告重新審查,認系爭案無違其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於97年3 月4日以(97)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7201229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仍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 月12日經訴字第097061125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作成系爭專利異議成立之行政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旭化成纖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旭化成纖維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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