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88,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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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 月17日以「可收納於筆記型電腦其PCMCIA插槽之無線遙控器」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220089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279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訴外人丁○○於94年3 月9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於95年8 月4 日提出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為應可更正,並通知丁○○表示意見,丁○○於95年9 月27日提出舉發補充意見,案經原處分機關依95年8 月4 日更正本及原告、丁○○所提資料審查,於97年2 月1 日以(97)智專三(一)04080 字第09720074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丁○○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同年10月27日經訴字第097061136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被告上開訴願決定,並判命被告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丁○○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丁○○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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