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8,行商訴,159,2009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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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勤輝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8類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51078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乃為撤銷系爭商標之審定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所影響,爰依上開規定通知參加人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 筆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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