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8,行商訴,178,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白庸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堯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2年12月18日以「無塵氏」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1類之抹布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2558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2 月16日中台評字第96006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