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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民國98年7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美商.金百利克拉克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鎮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8 月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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