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8,行商訴,89,200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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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
原 告 桃園縣農會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4 月11日以「日光大稻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米、麥、麥片、麵粉、穀製粉、綜合穀物纖維粉、粉圓、西谷米、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牛肉麵」、第32類之「汽水、果汁、礦泉水、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包)、製飲料用糖漿製劑」及第33類之「酒(除啤酒外)」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129404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之鹽、醬油等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12及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947217號「日光daylight」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米、麥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乃以97年10月29日中台異字第97021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第01294046號『日光大稻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8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8061083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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