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8,行專訴,14,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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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
原 告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范清銘律師
范銘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9年11月22日以「積體電路堆疊構造及其製造方法(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2496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5039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及第71條第3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7 月5 日以(96)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6203745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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