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9,行商訴,118,201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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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寶帝卡珠寶精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喬伊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恩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盧森堡商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

代 表 人 華尼孚彼
送達代收人 陳芳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森堡商‧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第三人莊喬伊前於民國96年3 月20日以「Bottega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香水、護髮乳、... 、淋浴乳等;

第9 類之眼鏡、... 、眼鏡布等;

第14類之貴金屬及其合金、珠寶、... 、鐘錶、... 腕錶等;

第16類之書籍、雜誌、... 、圖片等;

第18類之皮夾、書包、... 、自動傘、皮革及人造皮革等;

第20類之木製美術品、... 、鏡子等;

第21類之陶瓷製裝飾品、... 、美容刷、... 、化粧用海棉等;

第25類之衣服、領巾、... 、腰帶、... 、吊褲帶等商品及第35類之工商廣告之企劃設計、... 、服飾配件零售、鐘錶零售、化粧品零售等;

第36類之古董估價、... 、藝術品估價等;

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發行、... 、畫廊、舉辦文教展覽等;

第42類之服裝設計、包裝設計、圖像藝術設計、藝術品鑑定、珠寶鑑定等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復於97年2 月15日將本件商標申請人變更為原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0693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盧森堡商‧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以系爭商標註冊於第3 、9 、14、16、18、20、21、25類商品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1165353 、882639、887882、875560、871240、390441號「BOTTEGA VENETA」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註冊於第3 、9 、14、18、21、25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且系爭商標與參加人使用於服飾、提袋、眼鏡等商品之著名「BOTTEGA VENETA」商標構成近似,指定使用於第16、20類商品,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乃為「第1306932 號『Bottega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9 、14、16、18、20、21、25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30日經訴字第099060557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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