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9,行專訴,107,201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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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叔誼
送達代收人 蔡順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蘇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建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3 月13日以「自行車碳纖維龍頭」,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4363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確有上開事由存在,於98年10月14日以(98)05048 字第09820652630 號專利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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