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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
原 告 駿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雅淳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源利電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源利電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9 月5 日以「磁性微粒吸附滾輪」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95215824號審查後,發給新型第I24077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編註- 審定卷p43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3 月11日以(99)智專三(三)04064 字第09920154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1日經訴字第09906066590 號訴願不受理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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