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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黃世豪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1年6 月7 日以「彩券投注機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111241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8755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 月1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9 月23日以(98)智專三㈡04119字第09820600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4 日經訴字第099060575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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