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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黃宗信
參 加 人 林茂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茂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8日以第94218670號「曬衣夾」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867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6235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8 月31日以(98)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820534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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