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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尹佐國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11月26日以「馬達」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6448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並發給發明第I247086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於95年9 月12日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參加人旋於95年12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以該更正本經與95年1 月11日之公告本比較,未變更實質內容等理由,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於98年10月29日以(98) 智專三 (三)05052字第09820690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27日經訴字第099060556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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