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53,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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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原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德(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世文(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2 月9 日以「安心居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各種書刊編輯、文書編輯、建築諮詢、建築製圖、結構製圖、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室內設計」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8467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8年11月1 日起至108 年10月31日止。

嗣關係人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於101 年12月27日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0款、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9 月30日中台評字第1020004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建築諮詢、建築製圖、結構製圖、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室內設計」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

指定於其餘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前揭處分關於評定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406302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則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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