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4,行商訴,115,201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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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尤鉦嶧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鴻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以「TV雨傘王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紙傘、陽傘、童傘、傘頭、傘骨、傘把、自動傘、拐杖傘、海灘傘、遮陽傘、露營傘、高爾夫球傘、雨傘、傘、傘套、傘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9564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

參加人嗣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與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及現行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3 年11月28日中台異字第101012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6 月30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96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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