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7號
原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以「旺TV」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音樂社;
提供線上音樂欣賞服務、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
安排及舉行音樂會;
音樂作曲服務;
音樂錄製;
音樂演奏;
小鋼珠遊樂場;
水族館;
休閒活動資訊;
休閒娛樂資訊;
休閒農場;
羽球場;
兒童樂園;
夜總會;
保齡球館;
為他人籌組娛樂或教育俱樂部;
迪斯可舞廳;
音樂廳;
娛樂;
娛樂或教育俱樂部;
娛樂資訊;
馬戲團;
高爾夫球場;
健身房;
健身俱樂部;
動物園;
野營娛樂服務;
提供卡拉OK服務;
提供休閒設施;
提供高爾夫球設施;
提供遊樂場服務;
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
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
提供賭場設施;
游泳池;
虛擬實境遊戲場;
視聽歌唱服務;
視聽播放服務;
跑馬場;
溜冰場;
運動場;
遊樂園;
電子遊藝場;
電動玩具遊樂場;
電影院;
歌廳;
網球場;
網球場租賃;
網路咖啡廳;
舞廳;
劇院;
撞球場;
賭場;
賽車場;
攀岩館;
露營區;
觀光工廠;
觀光果園;
觀光牧場;
觀光花園;
觀光農場;
電影放映機及附件租賃;
電影製片廠;
電影片租賃;
劇院演出;
劇院或電視攝影棚燈光設備租賃;
劇院照明設備租賃;
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
錄影片發行;
錄影帶剪輯;
錄影帶製作;
錄影帶編輯;
錄影帶錄製;
卡帶式錄影機租賃;
錄影機租賃;
攝錄影機租賃;
錄影帶租賃;
錄影;
攝錄影;
電腦網路遊樂場;
碟影片發行;
碟影片製作;
影片發行;
影片製作;
錄影片製作;
影片租賃;
伴唱帶發行;
伴唱帶製作;
唱片製作;
唱片發行;
唱片錄音服務;
唱片租賃;
錄音帶發行;
錄音帶製作;
錄音帶租賃;
電台育樂節目策劃;
電台育樂節目製作;
表演節目製作;
配字幕;
配音;
電視育樂節目策劃;
電視娛樂節目之策劃製作;
電視娛樂節目製作;
電視節目製作;
劇本改編;
劇本編寫服務;
廣播娛樂節目製作;
廣播節目製作;
戲劇製作;
代售各種活動展覽比賽入場券;
休閒育樂活動規劃;
各種動物競技比賽;
安排及舉行大型會議;
安排及舉行研討會;
安排及舉行座談會;
安排及舉行會議;
安排及舉行學術討論會;
安排及舉行講習會;
表演座位預訂;
派對籌劃(娛樂);
娛樂票務代理服務;
運動會競賽計時;
舞會安排;
影展;
選美競賽安排;
舉辦文化活動;
舉辦各種講座;
舉辦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舉辦娛樂活動;
舉辦娛樂競賽;
舉辦教育競賽;
舉辦運動活動;
舉辦運動競賽;
舉辦頒獎活動;
舉辦賽車;
籌辦文化或教育目的之展覽;
籌辦表演(經理人服務);
籌辦教育或娛樂競賽;
為藝術家提供模特兒;
現場表演;
現場演奏;
話劇演出;
歌劇演出;
管弦樂隊服務;
藝人表演服務;
收音機租賃;
表演佈景租賃;
表演場所出租;
音響設備租賃;
電視機租賃;
電視攝影場照明設備租賃;
舞台佈景租賃;
舞台燈光設備租賃;
劇場出租;
影音設備租賃;
錄音工作室服務;
錄音設備租賃;
攝影棚出租;
攝影器材租賃;
浮潛裝備租賃;
運動設備租賃(車輛除外);
影音載體租賃;
玩具租賃;
電動玩具租賃;
微縮攝影;
數位影像成像服務;
攝影;
新聞採訪服務;
攝影報導;
博物館;
提供博物館設施(展示展覽);
教學;
實地訓練(示範);
函授課程;
書籍出租;
圖書出借;
雜誌出租;
提供電子圖片線上瀏覽服務;
電子桌面出版;
線上電子書籍及期刊之出版;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
提供電子刊物線上瀏覽服務」服務,並聲明圖樣內之「TV」不在專用之列,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為本件「TV」為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部分,無須聲明不專用,並於103 年7 月1 日核准列為註冊第165262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原告於103 年9 月30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以實際使用及註冊第1391241 號「旺報」商標對之提起異議( 下稱據以異議商標) 。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4 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103070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10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60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