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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原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衍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徽(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6 月11日以「世新數位有線電視、旺TV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音樂社;
夜總會;
電影院;
電影院設施;
歌廳;
舞廳;
劇院;
錄影節目播映業;
提供卡拉OK設施服務;
視聽歌唱業;
提供賭場設施;
賭場;
休閒娛樂資訊;
娛樂資訊;
音樂廳;
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
提供線上音樂欣賞服務;
為他人籌組娛樂或教育俱樂部;
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
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
電腦網路遊樂場;
網路咖啡廳;
碟影片之發行;
碟影片之製作;
影片之發行;
影片之製作;
錄影片之發行;
錄影片之製作;
伴唱帶之發行;
伴唱帶之製作;
唱片之發行;
唱片之製作;
錄音帶之發行;
錄音帶之製作;
電台育樂節目之策劃;
電台育樂節目之製作;
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
電視育樂節目之製作;
劇本改編;
劇本編寫;
錄影帶編輯;
音樂合成;
音樂錄製;
唱片錄音服務;
配音製作;
晚會籌劃(娛樂);
舞會安排;
舉辦頒獎活動;
演藝節目製作;
戲劇節目製作;
標示字幕說明服務;
提供作曲服務;
運動會競賽計時;
舉辦球賽;
舉辦運動競賽;
舉辦體育競賽;
舉辦音樂競賽;
舉辦各種學術及文化競賽;
舉辦教育競賽;
舉辦娛樂競賽;
舉辦選美競賽;
各種動物競技比賽;
舉辦賽車;
安排和籌劃音樂會;
音樂會之籌辦;
音樂之演奏;
話劇之演出;
歌劇之演出;
代售各種比賽入場券;
代售各種活動入場券;
代售各種展覽入場券;
娛樂表演訂位;
娛樂票務代理服務;
影劇座位訂票預約;
現場表演;
現場演奏;
管弦樂隊表演服務;
演藝人員演出服務;
劇院演出;
藝術模特兒服務;
休閒活動設施租賃;
浮潛潛水設備租賃;
運動設備租賃(車輛除外);
體育場設施租賃;
成音設備租賃;
錄音工作室提供;
錄音室出租;
錄音設備租賃;
音響設備租賃;
電視攝影場照明設備租賃;
演藝道具佈景租賃;
舞台音響出租;
舞台道具佈景租賃;
舞台燈光設備出租;
劇院照明設備租賃;
手提攝影機租賃;
卡帶式錄影機租賃;
電影放映機及附件租賃;
電影攝影場出租;
錄影照相機租賃;
攝影器材租賃;
攝影棚出租;
劇場出租;
表演場所出租;
收音機租賃;
電視機租賃;
玩具出租;
電動玩具租賃;
錄音帶租賃;
錄影帶租賃;
影片租賃;
唱片租賃;
新聞採訪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5320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0 年2 月16日至110 年2 月15日止。
嗣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該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修正施行後申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其後,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2日施行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0款、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4 年4 月29日中台評字第H01030173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10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482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二)被告應就系爭商標為評定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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