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專訴,78,2017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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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5日以「風扇及其扇框」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8項,其中請求項1、20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經被告編為第95139296號審查,於98年5 月21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1443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3 年6 月4 日以系爭專利不符核准時(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舉發期間,原告分別於103 年8 月29日及104 年5 月2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4 月25日(105 )智專三(一)0407 8字第105204956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 年5 月2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3 至20、22至3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2 、21舉發駁回」之處分。

原告不服其中關於「請求項1 、3 至20、22至3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8 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086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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