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聲,2,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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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 年度行聲字第2 號
聲 請 人 伊歐詩產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喬納森‧特勒(Jonathan Teller)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
許譽鐘律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商標註冊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000元
合 計 4,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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