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52,2017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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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詠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素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以「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322263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0626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於105 年5 月9 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6 年1 月25日(106 )智專三(三)05051字第10620097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就前開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5 月9 日經訴字第1060630482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另就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N01),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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