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54,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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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3原告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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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表人蔡坤安(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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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訴訟代理人謝煒勇律師
9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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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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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4參加人蔡志宏
15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16院裁定如下:
17主文
18蔡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9理由
20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21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22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3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24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防颱抗風雨導流盤排風25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102224657號進行形式審查26,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並發給新型第M4827132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
1信股1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參加人則分2別於104年9月17日、105年3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3範圍更正本(其中105年3月29日更正本係更正請求項1,並4刪除請求項2)。
案經被告依105年3月29日更正本審查,認5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5年11月4日(105)智6專三(三)05123字第105213675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7年3月2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3至6舉發不8成立。
請求項2舉發駁回。」
之處分。
原告針對舉發不成立之9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年6月3日經訴字第10606302710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11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12成立之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13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14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1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6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17法官蕭文學
18法官杜惠錦
1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1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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