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商訴,43,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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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
原 告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德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代 表 人 羅素.潘柏(Russell Pangbor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微軟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以「數位天空設計圖(2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8類之「有線電視播送;

有線電視頻道之出租;

電視播送;

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

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

線上資訊傳輸;

電子佈告欄(電信通訊服務);

訊息和影像的電腦傳輸;

提供連接全球電腦網路之電信通訊服務;

提供使用者進入全球電腦網路通路;

為電話購物服務提供電訊頻道;

光纖網路通訊傳輸;

衛星電視頻道之出租;

視訊會議服務;

衛星轉頻器租賃;

通訊之資訊服務;

電信通訊設備租賃;

訊息傳送設備租賃;

提供線上論壇;

網路電視播送」服務,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8946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5 年9 月1 日至115 年8 月31日。

嗣參加人美商微軟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違該條款規定,以106 年10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5067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706302710 號為訴願駁回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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