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10,行專訴,29,2022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民國111年1月12日辯論終結
原告大陸地區昂寶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文靜
訴訟代理人廖俊龍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唐之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經訴字第110063029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7日以「用於可控矽開關控制的LED照明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106年12月28日申請之中國大陸第201711464007.9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7107508號(下稱系爭申請案)進行審查,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依108年9月24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108年8月5日摘要修正本、說明書修正本及圖式修正本審查,核認系爭申請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109年11月30日以(109)智專三(二)04276字第1092117286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10年4月22日經訴字第11006302930號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固然自承引證1未揭露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關於「所述恒流模組被配置為接收使能信號並且生成泄放電流,其中當所述使能信號……使得流過所述LED的電流逐漸增大」之技術特徵,然卻引用引證2說明書及圖式,認已揭露請求項1關於「補償網路重設組態導致EA輸出端產生斜坡電壓,而消除通過LED 之電流過沖(意同『衝』,以下用『衝』)」之技術特徵,並稱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依引證2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此認知確有可議。依引證2之說明書及圖式,可知引證2之「重設組態」必須在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之架構下配置,然觀諸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及說明書內容,並未包含引證2之PWM產生器,系爭申請案非屬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之架構,是系爭申請案與引證2對LED的電流控制所應用的電路配置與檢測切換條件迥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將引證2「重設組態」設置於系爭申請案之非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之架構中,更不得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㈡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具備進步性,已如上述,則依附於該請求項1之請求項2、3均亦具進步性。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 具備有請求項1 前揭電路配置與檢測切換條件(感測信號電阻R2與R3)之技術特徵,而不單單是電路系統設置位置之簡單變更,該領域所屬具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之教示並無法將引證1電路配置與檢測切換條件設置於系爭申請案之架構中,即便結合引證2之技術内容也無法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
㈢依
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及圖式所載,其發明
除透過恒流(意同『恆流』,以下用『恆流』)電路,更藉由設置使能控制電路以控制該恆流電路輸出所述泄放電流到所述LED,而所述泄放電流之輸出能使得流過所述LED之電流逐漸增大,即可解決由Vbulk電壓迅速增加所引起的輸出LED電流過衝現象的問題。而引證1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在於改善LED驅動電路效率低,發熱嚴重影響應用可靠性;引證2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在於改善LED壽命及色溫一致性,其等與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LED電流過衝導致出現LED燈閃現象之相較,並無共通性,是依被告所頒行專利審查基準之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關於進步性之審查原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來結合引證1、引證2完成系爭申請案。
㈣相較於引證1、引證2揭示内容,系爭申請案之電流控制可在非PWM機制架構下達到去除TRIAC調光過程中因線電壓突變引發的電流過衝和振盪,且在系統不輸出泄放電流期間亦不會有尾流波形產生而可避免功耗升高,系統的控制上相對穩定,故系爭申請案所達成之功效實優於引證1、引證2,亦即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引證2所揭示之技術内容實不能夠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具備進步性要件,無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㈤並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命被告就系爭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審定之處分。
三、被告抗辯:
 ㈠依引證1說明書及圖式,已揭示其發明係透過導通場效應經管M1以驅動LED燈串;依引證2說明書及圖式,已揭示其發明係透過控制負載開關A或電晶體控制流經LED的電流以驅動LED之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是引證1、引證2同屬LED技術領域,且均有透過電晶體控制流經LED之電流以驅動LED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將引證1、引證2之技術內容予以組合。
 ㈡依引證2說明書及圖式,係以PWM調光電路說明電路配置、組態切換與重設組態,不應直接解釋為重設組態僅能用於PWM調光電路,且引證2並未提到組態切換與重設組態不能用於非PWM的調光電路,即未存在反向教示。又電流過衝發生原因為電流源電路之電晶體閘極電壓在轉態期間過高所引起,而PWM調光架構與線性恆流調光架構皆有提供LED電流之電晶體,電流過衝現象不僅僅發生於引證2之PWM調光架構,也同樣會發生在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之線性恆流調光架構。復依引證2說明書及圖式,其發明所揭示補償網路重設組態,使誤差放大器輸出端之產生一由零伏特開始爬升之斜波電壓,以消除通過LED之電流過衝,且該補償網路重設組態之誤差放大器(EA)之輸出可用於提供LED電流之電晶體閘極電壓,是引證2之補償網路「重設組態」同樣可運用於引證1提供LED電流源之電晶體,提供斜波電壓以消除電流過衝,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引證2之「重設組態」運用於引證1之線性恆流電路。
 ㈢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有關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界定之檢測切換條件(感測信號電阻R2與R3),與引證1主要不同在於引證1圖式之電壓採樣模塊並未明確揭示具有第一電阻R1與第二電阻R2,惟依系爭申請案申請時之先前技術,採用電阻串聯分壓之電壓採樣方式為電路學之一般知識,且系爭申請案之電壓取樣點與引證1之電壓取樣點雖有差異,惟該差異只需調整VLED電壓差值即可,亦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至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界定LED照明電路系統連接在輸入電源及所述LED之間,而引證1之LED位於整流電路與驅動電路之間,然此二者皆為常見之LED驅動電路配置,經由恆流電路控制驅動LED,無論LED在驅動電路上方或下方,只要LED 電流路徑中具有該兩者皆能達成精確控制LED發光亮度。又依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及圖式所載,更能證明前述兩種電路配置為常見之變化與修改,故基於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配置,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能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之發明。
 ㈣系爭申請案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2,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不具專利要件之理由,已如前述,故請求項3界定可控矽開關與LED燈具之技術特徵,亦不具進步性。
 ㈤被告以引證1、引證2皆為LED技術領域,於驅動LED之功能或作用均有共通性,據以判斷引證1、2具有結合動機,為依循專利審查基準規定所為之認定,並無原告所述不符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之情形。另依引證2之圖式,可知其發明可達成無電流過衝及無尾流波形,故系爭申請案相較於引證1、引證2不具有無法預期功效,原告主張實無理由。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申請案之申請日為107年3月7日,被告所為再審查核駁審定日為109年11月30日,本件於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故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應以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108年11月1日施行專利法(下稱現行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判斷進步性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認定會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審查進步性時,應以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準,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
㈡系爭申請案與引證1、引證2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申請案技術內容: 
 ⑴依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第【0010】、【0011】段落所載(見原處分卷第24頁、第25頁、第116頁、第117頁),系爭申請案是一種用於LED照明系統高相容性可控矽開關控制系統和方法,通過對系統恆流電路的使能控制,去除TRIAC調光過程中因線電壓突變引發的電流過衝和振盪,防止部分TRIAC調光器因電流衝擊發生工作異常,因而提高LED照明系統對TRIAC調光器的相容性。系爭申請案提供了一種用於LED可控矽開關控制的系統,系統包括:①整流模組,被配置為對系統的輸入電壓進行整流,並且將經整流的電壓傳輸到LED、恆流模組和使能控制模組;②使能控制模組,接收對流過LED的電流的感測電壓並且比較感測信號與預定義的閾值電壓,當感測電壓低於閾值電壓時使能控制模組輸出邏輯低位準的使能信號,並且感測電壓高於閾值電壓時使能控制模組輸出邏輯高位準的使能信號;③恆流模組,恆流模組被配置為接收使能信號並且生成泄放電流,其中當使能信號為邏輯高位準時恆流模組輸出泄放電流到LED,並且當使能信號為邏輯低位準時恆流模組不輸出電流到LED。
 ⑵系爭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共3 項,其中第1、3項為獨立項,第2項
  為附屬項,其申請專利範圍係以原告108年9月24日所提出之
  申請專利範圍(見原處分卷第136頁至第137頁),本件依更
  正後請求項內容如下:
 ①請求項1:  
 一種用於可控矽(TRIAC)開關控制的LED照明系統,所述系統包括:整流模組,所述整流模組被配置為對系統的輸入電壓進行整流並且將經整流的電壓傳輸到LED、恆流模組和使能控制模組;使能控制模組,所述使能控制模組接收對流過所述LED的電流的感測電壓並且比較所述感測電壓與預定義的閾值電壓,當所述感測電壓低於所述閾值電壓時所述使能控制模組輸出邏輯低位準的使能信號,並且所述感測電壓高於所述閾值電壓時所述使能控制模組輸出邏輯高位準的使能信號;以及恆流模組,所述恆流模組被配置為接收使能信號並且生成泄放電流,其中當所述使能信號為邏輯高位準時所述恒流模組輸出所述泄放電流到所述LED,並且當所述使能信號為邏輯低位準時所述恆流模組不輸出所述泄放電流到所述LED;所述恆流模組包括放大器、功率電晶體以及第一電阻,其中:所述功率電晶體的源極與所述第一電阻連接,閘極與所述放大器的輸出端連接,並且汲極與所述LED的陰極連接;其中,所述使能控制模組包括:串聯連接的第二電阻和第三電阻,所述第二電阻和所述第三電阻一端與所述功率電晶體的汲極連接,一端接地;比較器,所述比較器的同相輸入端連接到所述第二電阻和所述第三電阻的連接點,反相輸入端接所述閾值電壓;其中在所述系統的開啟週期中:在從第一時刻到第二時刻的第一時間段期間所述感測電壓低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使能控制信號為邏輯低位準,在第二時刻處,所述感測電壓變得高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使能控制信號變為邏輯高位準,在從所述第二時刻到第三時刻的第二時間段期間所述感測電壓保持高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控制信號為邏輯高位準,所述泄放電流使得流過所述LED的電流逐漸增大,並且在第四時刻處,所述感測電壓變得低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使能控制信號變為邏輯低位準。
②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系統連接在輸入電源以及所述LED之間。
③請求項3: 
 一種包括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用於L
 ED可控矽開關控制的系統的LED燈具。
⑶主要圖式: 
 ①第3圖TRIAC開關LED照明系統
 
 ②第4圖TRIAC開關LED照明系統的控制方法的具體時序圖
  
 ③第5圖TRIAC開關LED照明系統的另一實施例
  
 ⒉引證1之技術內容:
⑴引證1為102(西元2013)年8月21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一種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器」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106年12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1涉及一種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器,包括一路或多路LED,其在供電電壓上升到LED導通電壓時導通;導通閾值設定模組,用於設定LED導通時間;以及控制模組,用於根據所述LED導通時間在供電電壓上升到超過LED導通電壓預定閾值時斷開所述一路或多路LED,並且在供電電壓下降到超過LED導通電壓預定閾值時導通所述一路或多路LED,其中所述預定閾值與所述LED導通閾值相關。本發明通過比較輸入電壓和LED壓降來控制LED的導通時間,避免了輸入電壓與LED電壓的壓差偏大,提高了線性LED驅動電路的效率,降低了電路發熱量,增強了應用的可靠性;另外通過控制LED導通時間,還靈活實現了線性控制方案的高效率與PF值的折中設計。
⑶主要圖式:
①第3圖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電路之示意圖
  
 ②第4圖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電路中LED電流波形與AC電壓的關係  
 ③第5圖另一實施例之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電路示意圖  
 ④第6圖另一實施例之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電路示意圖  
 ⒊引證2之技術內容:
 ⑴引證2為105(西元2016)年2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TZ000000000A號「用於改善發光二極體壽命及調光裝置中之顏色品質之方法及系統」之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申請案之優先權日即106年12月28日,可為系爭申請案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2係在一脈寬調變發光二極體(LED)控制器中,一誤差放大器及輸出負載開關經同步控制以防止通過LED之服務壽命縮短電流過衝及引起自LED輸出之光之色溫移位的緩慢放電電流。可在一單個積體電路LED調光控制器中提供用於該誤差放大器及補償網路之複數個切換配置,且提供用於控制各種不同組態之輸出電力開關組合的輸出來斷開LED或使LED短路,或在調變調光控制信號之切斷時間期間,斷開輸出電容器。
⑶主要圖式:
 ①第3A圖誤差放大器「補償網路凍結」電路之示意圖 
 ②第5圖增強調光電路之示意波形及電路圖
  
  
 ③第6圖無負載開關可用時之增強調光電路之示意波形及電路圖
  
㈢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⒈經比對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⑴依引證1前開主要圖式①至④及說明書第【0029】段「如圖3和圖4所示,LED燈串通過AC供電。Vin為經過整流的電源電壓,其在圖2中表現為一個半波正弦波形。VLED為LED燈串在導通時的壓降,I_LED為LED燈串上流過的電流。Ml和M2為場效應電晶體,用於對LED的導通和截止進行控制,其在圖中顯示為兩個NMOS管。在圖4中可見,在電源電壓Vin的一個變化週期內,隨著時間t的增加,電源電壓VIN逐漸升高,到達峰值後逐漸回落。」之內容(見原處分卷第169頁),可知引證1之導通時間可調的LED驅動器具有一整流模組,將AC供電整流後,產生一經整流的電源電壓Vin,傳輸到LED燈串、恒流模組(即主要圖式①之恆流控制模塊、場效電晶體M1、電阻R1)及使能控制模組(即主要圖式①之控制模塊、導通閾值設定模塊、場效電晶體M2),已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一種用於可控矽(TRIAC)開關控制的LED照明系統,所述系統包括:整流模組,所述整流模組被配置為對系統的輸入電壓進行整流並且將經整流的電壓傳輸到LED、恆流模組和使能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
 ⑵依引證1前揭主要圖式④及說明書第【0050】段「比較器CMP的正端是通過電壓採樣模組採樣得到的當前的Vin值,負端是VREF2,VREF2可以是由可控電壓源輸出的電壓值,其可以被設定為略高於LED的導通電壓。當LED供電電壓上升階段導通時,Vin值會持續上升。那麼,當Vin高於VREF2時,比較器CMP翻轉輸出高電平,場效應電晶體M2被導通,場效應電晶體Ml的柵極電壓被拉低從而截止,從而LED也被斷開。」之內容(見原處分卷第169頁背面),可知比較器CMP之正端藉由電壓採樣模組採樣取得Vin值,比較器CMP之負端連接一參考電壓VREF2,若Vin值高於參考電壓VREF2時,比較器CMP輸出高位準,若Vin值低於參考電壓VREF2時,則比較器CMP輸出低位準,已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使能控制模組,所述使能控制模組接收對流過所述LED的電流的感測電壓並且比較所述感測電壓與預定義的閾值電壓,當所述感測電壓低於所述閾值電壓時所述使能控制模組輸出邏輯低位準的使能信號,並且所述感測電壓高於所述閾值電壓時所述使能控制模組輸出邏輯高位準的使能信號」之技術特徵。
 ⑶依引證1前揭主要圖式④所揭示恆流模組包括放大器AMP、場效應晶體管M1以及電阻R1,場效應晶體管M1的源極與電阻R1連接,閘極與放大器AMP的輸出端連接,汲極與LED的陰極連接之內容,已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述恆流模組包括放大器、功率電晶體以及第一電阻,其中:所述功率電晶體的源極與所述第一電阻連接,閘極與所述放大器的輸出端連接,並且汲極與所述LED的陰極連接」之技術特徵。又該圖式揭示之使能控制模組包括電壓採樣模塊,與比較器CMP的同相輸入端連接,比較器CMP2之反相輸入端連接閾值電壓VREF2,然未揭示「串聯連接的第二電阻和第三電阻,所述第二電阻和所述第三電阻一端與所述功率電晶體的汲極連接,一端接地……比較器的同相輸入端連接到所述第二電阻和所述第三電阻的連接點」之技術特徵。
 ⑷依引證1前揭主要圖式②、④及說明書第【0048】至【0052】段「當電源電壓Vin上升達到VLED時,LED燈串導通……c恆流控制由放大器AMP和低通濾波器LPF來實現。在LED導通後,通過M1、AMP和LPF形成的負反饋環路,可以將Vl值拉高,通過AMP的輸出來控制Ml的柵極電壓,從而改變其漏源電流。換言之,通過工作在負反饋環境下的AMP和低通濾波,使得I_LED的值實現長時平均……比較器CMP的正端是通過電壓採樣模組採樣得到的當前的Vin值,負端是VREF2,VREF2可以是由可控電壓源輸出的電壓值,其可以被設定為略高於LED的導通電壓。當LED供電電壓上升階段導通時,Vin值會持續上升。那麼,當Vin高於VREF2時,比較器CMP翻轉輸出高電平,場效應電晶體M2被導通,場效應電晶體Ml的柵極電壓被拉低從而截止,從而LED也被斷開……接下來,Vin繼續上升,到達峰值後逐漸回落。當Vin的值再次低於比較器CMP負端的電壓值VREF2時,比較器CMP再次翻轉輸出低電平,場效應電晶體M2截止。雖然當前Vin處於下降階段,但是仍然大於LED燈串的導通電壓,因此LED燈串被導通,場效應電晶體Ml也被導通……輸入電壓Vin繼續下降,當其下降到低於LED的導通電壓時,LED被關斷。」之內容(見原處分卷第169頁背面),可知在Vin高於VREF2時,比較器CMP輸出邏輯高位準,Vin保持高於VREF2,比較器CMP維持輸出邏輯高位準,Vin低於VREF2時,比較器CMP輸出邏輯低位準,此部分雖未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在從所述第二時刻到第三時刻的第二時間段期間)……所述泄放電流使得流過所述LED的電流逐漸增大」之技術特徵,然已對應於該請求項1「其中在所述系統的開啟週期中:在從所述第一時刻到第二時刻的第一時間段期間所述感測電壓低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使能控制信號為邏輯低位準,在第二時刻處,所述感測電壓變得高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使能控制信號變為邏輯高位準,在從所述第二時刻到第三時刻的第二時間段期間所述感測電壓保持高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控制信號為邏輯高位準……並且在第四時刻處,所述感測電壓變得低於所述閾值電壓,所述使能控制信號變為邏輯低位準」之技術特徵。
 ⒉又引證1雖未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關於①「串聯連接的第二電阻和第三電阻,所述第二電阻和所述第三電阻一端與所述功率電晶體的汲極連接,一端接地……比較器的同相輸入端連接到所述第二電阻和所述第三電阻的連接點」、②「恆流模組,所述恆流模組被配置為接收使能信號並且生成泄放電流,其中當所述使能信號為邏輯高位準時所述恆流模組輸出所述泄放電流到所述LED,並且當所述使能信號為邏輯低位準時所述恆流模組不輸出所述泄放電流到所述LED」、③「泄放電流使得流過所述LED的電流逐漸增大」之技術特徵,然查:
 ⑴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①技術內容差異僅在於取樣點位置及電壓取樣模塊,由於兩者均存在已知之電壓差VLED,僅需調整參考電壓VREF2(減少VLED),即可得到相同之效果;又依引證1前開主要圖式③、④所揭示電壓取樣模塊採樣Vin值,依據電路學之通常知識,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引證1揭示之技術簡單修飾可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採用二串聯電阻分壓方式採樣功率電晶體的汲極之電壓(即電壓取樣模塊內容)技術特徵。
 ⑵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②、③技術內容之差異,依引證2上開主要圖式①、③及說明書【先前技術】關於「恆定電流源之PWM調光引起LED之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係將LED接入電路時(在調光切斷時間之後重新接通電流源時)之高電流過衝。此過衝縮短LED之服務壽命。此效應在照明系統(其中將切換模式DC/DC轉換器用作為電流源)中尤其明顯……」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63頁背面),及【實施方式】關於「如圖3A中所展示,一開關302a經耦合於EA輸出端與接地之間,且在調光PWM波形切斷時間期間,將EA之輸出重設為實質上零伏特。此補償網路重設組態導致使用一斜坡電壓之控制迴路啟動,且可在無外部負載開關可用或使用並聯負載開關時有效地使用此補償網路。當緩慢電流變化率並非為臨界值時,此組態可有效地用於電磁干擾(EMI)最佳化」、「參考圖6,圖中描繪根據本發明之特定實例性實施例之藉由利用EA模式『EA重設』(圖3A)而無負載開關可用時之增強調光電路之示意波形及電路圖。如圖6中所展示,根據本發明之教示,藉由施加一啟動斜坡而消除通過LED之電流過衝」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60頁背面、第158頁),可知LED接入電路時(在調光切斷時間之後重新接通電流源時)之高電流過衝,會縮短LED之壽命,可藉由補償網路重設組態導致使用一斜波電壓之控制迴路啟動,而消除通過LED之電流過衝,且可在無外部負載開關可用或使用並聯負載開關時有效地使用此補償網路,即可使流過LED的電流逐漸增加;又依前述,引證1已揭示Vin高於VREF2時,比較器CMP輸出邏輯高位準,Vin低於VREF2時,比較器CMP輸出邏輯低位準,比較器CMP輸出之邏輯高/低位準信號可控制LED燈串被導通或關斷,故將引證2之補償網路重設組態運用在引證1之LED驅動器即可藉比較器輸出之邏輯高/低位準信號控制泄放電流輸出至LED燈串而完成上開系爭申請案請請求項1之②、③所揭示技術內容。
⒊再者,引證1、2同屬LED技術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由引證1說明書相關圖式(見原處分卷第168頁背面),可知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同樣也會面臨由於Vin電壓過高時,恆流電路開始介入時由於電流源電路之電晶體閘極電壓在轉態期間過高而產生之電流過衝的問題,又引證2所欲解決之問題為LED接入電路時(在調光切斷時間之後重新接通電流源時)之高電流過衝,此觀諸說明書即明(見原處分卷第163頁背面),可知引證1、引證2均有LED電流過衝之問題,具有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另引證1已揭示控制場效應電晶體以驅動LED,引證2主要圖式②揭示控制負載開關A(即開關以電晶體實現)驅動LED,兩者對於控制電晶體以驅動LED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是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技術基礎上,面臨電流過衝之問題時,基於改善工作異常或LED燈閃等情形,自有合理的動機將引證2所揭示之補償網路重設組態運用在引證1之LED驅動器,以解決電流過衝問題,是引證1、引證2在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作用上均有共通性存在,自有組合動機,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引證1、引證2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且系爭申請案僅為結合引證1、引證2技術內容功效之總合,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詳如後述),是引證1、引證2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
 性:
 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
 所述系統連接在輸入電源以及所述LED之間」之附屬技術特
 徵。
 ⒉依引證1前開主要圖式①、③、④及說明書第【0027】至【0035】、【0046】至【0056】段(見原處分卷第169頁至第169頁背面)所載,已揭示LED係連接在Vin(即該請求項2之輸入電源)與照明電路系統之間,與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所界定LED照明電路系統連接在輸入電源及所述LED之間,上開差異僅為電路系統設置位置之簡單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又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引證2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㈤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
 性:
 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3界定「一種包括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
 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用於LED可控矽開關控制的系統的LED燈
 具」之技術特徵。
 ⒉上開請求項3關於「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用於LED可控矽開關控制的系統」之技術特徵部分,已為引證1、引證2之組合所揭露而足以證明其不具進步性,如前所述。又依引證1說明書第【0029】、【0047】、【0051】段內容所揭示之LED燈串(見原處分卷第169頁、第169頁背面),及依引證2說明書【先前技術】部分內容揭示LED可用於整修燈泡替換、汽車照明、醫療照明或專業照明系統(見原處分卷第163頁),即相當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3界定「包含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用於LED可控矽開關控制的系統之LED燈具」之技術特徵,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引證2之技術內容得以輕易完成系申請案請求項3,是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㈥原告所提出各項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之理由,分述如下:
⒈原告主張:引證1並無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述之泄放電流,且其所揭示電路採關斷設計;引證2之「重設組態」必須在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之架構下配置,然系爭申請案非屬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之架構,且以切斷時間期間同步操縱誤差放大器及外部負載開關來控制,其等與系爭申請案之無關斷電流等技術內容有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將引證2「重設組態」設置於系爭申請案之非PWM 調光LED 驅動器模組之架構中,即使結合引證1之技術內容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云云,然查:
 ⑴依引證1說明書第【0043】段「輸入電壓Vin繼續下降,當其下降到低於LED的導通電壓時,LED被關斷」之內容(見原處分卷第169頁背面),可知引證1所稱在輸入電壓大於LED電壓一定設定量後將關斷LED,係指在輸入電壓Vin與LED導通時之降壓VLED差值過大時關斷LED,以避免LED驅動電路效率低下,藉由導通閾值設定模塊設定何時關斷或導通LED,而非原告所指稱之關斷設計,又依引證1說明書第【0035】段「通過改變導通閾值設定模塊的設定值,LED導通時間可以從t11、t12變為t21和t22,t11、t12可以相等或者不相等,t21和t22也可以相等或者不相等。『LED導通時間的極限為圖2所示的AC供電的線性驅動LED電流與AC電壓的關係圖中所示』,即滿足LED燈串導通電壓所對應的時間」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69頁),亦可知LED導通時間之極限時,則無關斷LED之情形,而與系爭申請案並無不同;依引證2說明書【實施方式】所載「根據本發明各種實施例,可藉由在切斷時間期間同步操縱誤差放大器及外部負載開關而消除過衝擊緩慢放電電流且最佳化平均正項電流控制精確度。」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61頁背面),並對照引證2主要圖式②、③,可見引證2所稱切斷時間係指調光切斷時間,即平緩波形部分,此部分係改善切斷時間之緩慢放電電流。綜前,原告所指引證1關斷設計、引證2切斷時間等情均與系爭申請所欲解決LED接通電流源時之高電流過衝無關,亦不影響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1、引證2之動機。
 ⑵至原告所指引證1並無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述之泄放電流部分,然依引證1說明書相關圖式所揭示線性恆流電路及LED電流波型圖(見原處分卷168頁背面),可知引證1之ILED/A電流未呈現斜波特徵,是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同樣會面臨由於Vin電壓過高時,恆流電路開始介入時由於控制電晶體閘極電壓過高而產生電流過衝之問題,此與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及相關圖式(見原處分卷第17頁、第26頁),關於習知線性恆流電路在t2時刻時,Vbulk電壓迅速增加,此時gate電壓處於較高電平而導致輸出LED電流過衝之情形實為相同;依引證2說明書【先前技術】亦提及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之架構在LED接入電路時(在調光切斷時間之後重新接通電流源)會發生高電流過衝之問題(見原處分卷第163頁背面),併參以引證1之線性恆流電路架構與引證2之PWM調光LED驅動器模組架構皆有提供LED電流之電晶體,是該等架構均會發生電流過衝現象;再依引證2前開主要圖式①與說明書【實施方式】所述「一開關302a經耦合於EA輸出端與接地之間,且在調光PWM波形切斷時間期間,將EA之輸出重設為實質上零伏特。此補償網路重設組態導致使用一斜坡電壓之控制迴路啟動,且可在無外部負載開關可用或使用並聯負載開關時有效地使用此補償網路。」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60頁背面),已揭示引證2藉由補償網路重設組態導致使用一斜波電壓之控制迴路啟動,亦即可重設為一由零伏特開始爬升之斜坡電壓以消除LED之電流過衝,復由引證2上開主要圖式②、③,可知補償網路重設組態之誤差放大器(EA)之輸出可用於提供LED電流之電晶體閘極電壓,故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運用於引證1提供LED電流源之電晶體及引證2補償網路重設組態用以避免產生電流過衝之電路等技術內容,又引證2之PWM調光與系爭申請案之線性調光方式僅為調光方式不同,在開關控制避免產生電流過衝方面並無不相容,與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亦無不相容的情形,引證1、引證2間具組合動機,且引證1、引證2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原告主張,洵非可採。
⒉原告復主張: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具備有請求項1前揭電路配置與檢測切換條件(感測信號電阻R2與R3)之技術特點,而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之電路配置與檢測切換條件迥異,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並非僅是電路系統設置位置之簡單變更,該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法依引證1而將該電路配置與檢測切換條件設置於系爭申請案之架構中,亦無法結合引證2之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云云。經查:
⑴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之電路配置差異在於引證1之LED係位於輸入電源與電路系統(即照明系統之恆流模組)之間,而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所界定LED照明電路系統連接在輸入電源及所述LED之間,亦即該LED係位於輸入電源與電路系統之後,業如前述,此兩電路配置均經由恆流模組及使能控制模組控制輸出LED電流,只要電流路徑中具有該二模組,即能避免電流過衝,達成精確控制LED發光亮度,LED設置位置並未影響恆流模組、使能控制模組之配置,是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基於引證1揭示之電路配置,當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之發明。
⑵至前述請求項1所界定之檢測切換條件(感測信號電阻R2與R3),依引證1上開主要圖式①、③,關於電壓採樣模塊雖未明確揭示第一電阻R1與第二電阻R2,然採用電阻串聯分壓之電壓採樣方式為電路學之一般知識,且系爭申請案之電壓取樣點與引證1之電壓取樣點之差異只需調整VLED電壓差值即可完成,是前述取樣點位置、電壓取樣模塊、採用二串聯電阻分壓方式採樣,均為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揭示之技術內容簡單修飾而可輕易完成請求項1所界定之檢測切換條件。
⑶基此,引證1、引證2之組合可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不足採。
⒊原告又主張:系爭申請案與引證1、引證2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並無共通性,依專利審查基準判斷,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引證1、引證2完成系爭申請案云云,惟查:
 ⑴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亦即,本件應考量引證1與引證2所揭技術內容之關連性及共通性,原告指稱引證1、引證2與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並不符合進步性結合動機之判斷方式,合先敘明。
 ⑵又判斷複數引證間所欲解決之問題是否具有共通性,並非僅以引證中所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來認定,尚需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來判斷。查引證1、引證2同屬LED技術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依引證1說明書之先前技術相關圖式(見原處分卷第168頁背面),其內容相當於系爭申請案所載先前技術之線性恆流電路,及相當於未接通電流源至接通電流源的瞬間,可知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同樣也會面臨由於Vin電壓過高時,恆流電路開始介入時由於電流源電路之電晶體閘極電壓在轉態期間過高而產生電流過衝之問題;而引證2所欲解決問題為LED接入電路時(在調光切斷時間之後重新接通電流源時)之高電流過衝,此觀諸引證2說明書【先前技術】所載內容(見原處分卷第163頁背面),是引證1、引證2均有LED電流過衝之問題。又依前所載,引證1已揭示控制場效應電晶體以驅動LED,引證2上開主要圖式②復揭示控制負載開關A(即開關以電晶體實現)驅動LED,兩者對於控制電晶體以驅動LED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是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1之LED驅動電路技術基礎上,面臨電流過衝之問題時,基於改善工作異常或LED燈閃等情形,自有合理的動機將引證2所揭示之補償網路重設組態運用在引證1之LED驅動器,以解決電流過衝問題,是引證1、引證2在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作用上均有共通性存在,自有組合動機,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⒋原告另主張:系爭申請案所能達成之功效優於引證1、引證2云云,其無非係以引證1、引證2揭示内容及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②所示之t4時刻為據,然依引證2說明書所載「如圖5中所展示,根據本發明之教示,藉由利用EA模式『預充電恢復』(圖3E)以及一負載開關『A』(圖4)而實質上消除通過LED之電流過衝及剩餘尾電流」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58頁),已揭示在有負載開關的情況下,可消除通過LED之電流過衝及剩餘尾電流,即如同系爭申請案上開t4時刻,又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1、引證2之技術內容即可產生斜坡電壓,以解決電流過衝之問題,且達到在系統不輸出泄放電流期間亦不會有尾流波形產生,亦可達成避免功耗升高之功效,難認系爭申請案所能達成之功效優於引證1、引證2。此外,原告復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主張,尚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被告就系爭申請案違反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從而,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及命被告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予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彭洪英   
  法官 何若薇
  法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李建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