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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2年度行植訴字第1號
原告莊岱儒
訴訟代理人倪伯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彥廷律師
被告農業部
代表人陳駿季
訴訟代理人王翼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湯建軒律師
參加人Klemm+Sohn GmbH&Co. KG
代表人KS Verwaltungs GmbH
上一人共同
代表人Klemm, Nils Holger
Klemm, Per Ansgar
參加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品種權撤銷事件,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上述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Klemm+Sohn GmbH&Co. KG委任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埠公司)前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填具植物品種權申請書,向被告申請植物種類學名:EuphorbiapulcherrimaWilld.exKlotzsch中名:聖誕紅英名:Poinsettia品種名稱中名:聖誕節英名:NPCW10167(NOEL)之植物品種權。經被告於101年10月16日以農授糧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後,發給105年7月6日品種權字第A01437號植物品種權證書(下稱系爭植物品種權)。嗣原告以系爭植物品種權違反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撤銷系爭植物品種權。被告以111年7月22日農授糧字第0000000000號函駁回原告撤銷系爭植物品種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同年11月16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並撤銷系爭植物品種權,參加人Klemm+Sohn GmbH&Co. KG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已依職權於112年10月6日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後,福埠公司主張其為系爭植物品種權之專屬被授權人,並有相關授權合約及參加人Klemm+Sohn GmbH&Co. KG出具之聲明書附卷可稽,於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後,經被告告知原告主張,福埠公司認為有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於113年1月16日具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
三、承上,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福埠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洪英
法官 汪漢卿
法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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