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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原 告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Four Seasons
Hotels (Barbados)Ltd.)
代 表 人 甲○○○○(Tam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前於95年9 月29日以「四季山莊Four Seasons Villa&Resort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4類之「園藝、景觀綠化、草皮照料、雜草清除、庭園設計、園景設計、庭園景觀美化」服務,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59832 號商標。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異議註冊137140號「FOUR SEASONS & Tree Device (off-center) 」、第64491 號「FOUR SEASONS」、第64546 號「四季」及實際使用之「FOUR SEASONS」、「四季」等商標圖樣雖屬構成近似,且據以異議諸商標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臻著名,惟兩造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性質有別、市場區隔明顯,並不具競爭關係,自無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且據以異議商標獨創性不高,難謂具有強烈指示單一來源之特徵及吸引力,系爭商標之註冊亦無致減損據以異議諸商標識別性或信譽。
又原告未檢證釋明據以異議商標是否有先使用於「景觀綠化、庭園設計... 」等同一或類似服務上,以及參加人如何因契約等關係知悉其商標存在等事項,尚難認係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乃以97年5 月12日中台異字第96072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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