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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曾 啟 謀
法 官 蔡 惠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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