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商更(一),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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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更(一)字第3 號
原 告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柳瑜珊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正光製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4 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準備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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