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47,2009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至第十項之具體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訴訟標的,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限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雖於起訴狀中為訴之聲明第二項至第十項之記載,惟未記載其請求之具體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訴訟標的,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第2項至第10項聲明之具體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