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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工具雙色識別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522118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經原告依法繳納規費後,於96年5 月11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311544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丙○○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4 月18日(97)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7201993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7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09706111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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