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57,2008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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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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