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65,200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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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5號
原 告 和億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丁○○(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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