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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原告甲○○○○ ○○○○○○○
商蜆殼國際研究所)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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