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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原 告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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