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7,行專訴,89,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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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
丁○○(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8年3 月5 日以「白色光源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810336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25504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丙○○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2條第3項(按係同法「第71條第3款」之誤植)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71條第3款之規定,於97年5 月12日以(97)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7202433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7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097061144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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