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
陳翠華(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馬偉仁
之1
代 理 人 林宗宏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欣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 其 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