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8,行商訴,2,200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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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
原 告 原形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代 表 人 凱文.梭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蘋果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7 月27日以「MACPOWER TYTECH 及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外接式硬碟、外接式硬碟盒、讀卡機、電子資料消磁裝置、電腦擴充卡、光碟機、光碟機外殼、電源變壓器、電池;

用於電子廣告播放、觸控式螢幕、互動式多媒體資訊機台之顯示及通訊模組;

電腦介面卡」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54345 號商標。

嗣參加人美商蘋果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前揭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乃以97年6 月30日中台異字第96064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1254345號『MACPOWER TYTECH 及設計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蘋果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蘋果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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