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8,行專訴,12,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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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原 告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4年5 月30日對參加人丙○○之第92214617號「棘輪扳手握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7年3 月31日以(97)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720170490 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原決定機關仍於97年11月21日以經訴字第0970611642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影響,爰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並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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