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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民國98年6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
戊○○(專利師)住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7 月2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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