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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
民國99年10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53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又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原告於民國99年5月26日起訴時,其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見本院卷第6頁),嗣於99年8月31日當庭追加請求被告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見本院卷第69頁),被告對上開訴之追加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首揭規定,原告訴之追加,自應准許。
乙、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93年3月5日以「即時醫療影像自動搜尋對照方法及系統」(下稱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05924號審查,不予專利。
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96年4月4日及97年7月23日分別提出專利圖式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
經被告依97年7月23日之修正本審查後,於98年9月7日以(98)智專三㈡04119字第0982055464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仍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㈠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手段如下:⒈系爭專利所使用之系統架構是如系爭專利所揭露之第二圖,故根據第二圖所示架構可以使一醫師於診斷病患時,即可直接透過終端電腦執行一自動搜尋程序以自動產生搜尋條件,以供遠端主機根據此搜尋條件從對照影像庫中搜尋近似該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正常影像或特殊病況影像,故當遠端主機搜尋到符合的影像時即可輸出至終端電腦加以顯示,如此終端電腦前的醫師可以據此搜尋結果得到的影像對病患之病情做出立即且正確的診斷。
⒉系爭專利自動搜尋程序是屬於一自動化執行程序,其執行過程是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最後一段及第12頁第二段所述,其中提及系爭專利是藉由輸入一搜尋命令至終端電腦,終端電腦即可根據此搜尋命令以自動建立搜尋條件,在此特別強調說明系爭專利關於搜尋條件是由終端電腦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以自動建立,而此搜尋條件建立過程均是由終端電腦自動執行完成。
⒊至於系爭專利所述之搜尋命令之輸入,此搜尋命令是無須使用者直接或間接輸入與搜尋相關的任何關鍵字,也就是說此搜尋命令僅是用啟動自動搜尋程序執行的一輸入動作。
因此系爭專利透過自動搜尋程序的執行,可以使醫師快速且正確的找出相對應之醫療影像,以供醫師據此作出正確的診斷,且醫師僅需簡單透過輸入與關鍵字無任何關聯的搜尋命令即可啟動自動搜尋程序,並由終端電腦自動建立搜尋條件,以供遠端主機據此找出可供參考的相關影像。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和第7項已揭露「自動建立搜尋條件」之技術特徵:⒈首先,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10頁最後一段及第12頁第二段皆揭露「自動建立搜尋條件」之技術特徵,其中清楚指出關於搜尋條件的自動建立是由終端電腦根據一搜尋命令的輸入即可自動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以建立搜尋條件,換言之,搜尋命令的作用是用來告知終端電腦開始執行自動建立搜尋條件的動作,而非使用人工輸入搜尋條件進行搜尋的動作,故當終端電腦收到此命令之後,電腦系統即可根據上述執行方式自動建立搜尋條件。
⒉根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和第7項,其中已具體界定「搜尋命令輸入終端電腦」、「終端電腦根據此搜尋命令以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影像,以產生一搜尋條件」等技術特徵,該些技術特徵的界定已足以反應出「自動建立搜尋條件」。
㈢引證案是以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然而系爭專利特別強調的是「並無直接或間接透過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雖然系爭專利提及有輸入一搜尋命令至終端電腦,但此搜尋命令的作用並非由使用者直接或間接輸入關鍵字,此搜尋命令僅是供使用者啟動系爭專利所述「自動搜尋程序」的一啟動命令動作,故在此需特別說明系爭專利所輸入之搜尋命令是屬於一啟動命令,並未與輸入關鍵字有任何的直接或間接的關聯,亦即對於系爭專利之使用者而言,當其輸入搜尋命令給終端電腦之後,後續關於搜尋條件之建立則是直接由終端電腦自動擷取到「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等關鍵字自動建立完成,故系爭專利與引證案須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作為搜尋條件的作法並不相同。
㈣系爭專利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即US6,247,004專利)所能輕易完成,而具有「進步性」:⒈引證案所揭露技術:⑴引證案係為利用電腦系統診斷病患狀況之方法,其係利用關鍵字在電腦系統內之醫療資料庫中檢索最接近診斷狀況的資料,能對有關顯示影像資料提供放大或註記等等。
其中,醫療資料庫利用處理器搜尋詳細之醫療資訊以決定最相近之病況。
⑵引證案提及利用關鍵字來檢索,然而根據引證案說明書第9欄第13至21行中,關鍵字係為特有之醫學名詞或俗稱用語,故引證案需要由人工的方式來輸入搜尋條件(例如病患的腎臟功能指數、基本資料等),且需要輸入完整的搜尋條件(圖5-8所示)才能完成搜尋動作。
此外,引證案利用病患之基本資料來搜尋,僅能搜尋該病患自己的影像資料,並無法搜尋其他病患之影像資料。
⑶引證案之說明書第15欄第27-42行中揭露,檢索圖像係利用圖5至8所輸入的資料來搜尋,並將最符合所輸入資料的前幾項病症列出。
最後,再點選代表某一病徵的功能鈕,來選取所要參考的檢索圖像及切片圖像。
再者,引證案在第13欄第15-25、62-67行中揭露,按下"DDX"來進一步做初步診斷;
第9圖顯示初步診斷結果,最後再利用初步診斷的結果來選擇顯示搜尋到的影像。
故引證案係先診斷出可能病症,再顯示影像。
⒉系爭專利與引證案有如下之差異:⑴系爭專利關於搜尋條件之建立是於終端電腦接收到搜尋命令之後即自動建立,系爭專利自動建立搜尋條件的方式是透過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等關鍵字來完成,但引證案之搜尋條件是如其圖三中的28、30、32、34等步驟以人工方式輸入相關之關鍵字加以建立,例如:從引證案之圖5至圖8即清楚揭示此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的過程,且系爭專利所使用之關鍵字是由「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等關鍵字自動建立完成,此點亦與引證案的關鍵字為特有之醫學名詞或俗稱用語有明顯不同。
⑵引證案是藉由輸入相關的關鍵字後,再藉由輸入一分析命令以根據上述的關鍵字找出關聯性高的相關影像,但系爭專利是先輸入一搜尋命令至終端電腦之後,再由終端電腦執行「自動搜尋程序」以找出近似的影像,故引證案並無相對揭露系爭專利是由搜尋命令的輸入以觸發啟動後續「自動搜尋程序」的執行。
⑶系爭專利所採用之硬體架構屬於分散式系統,乃不同於引證案之單一主機架構,但在訴願決定書中指出系爭專利的此一技術特點已揭露於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16、17、18,此審查論點實屬謬誤,因對於該領域通常知識者而言,並無法從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16、17、18得到下述系爭專利所述之分散式系統架構的特徵,例如:系爭專利所述之終端電腦與遠端主機是透過網路聯繫,且終端電腦係藉由啟動一「自動搜尋程序」以建立及輸出搜尋條件給遠端主機,使遠端主機可以根據此搜尋條件找出近似的影像並回傳給終端電腦顯示搜尋結果。
⑷此外,上述系爭專利相異於引證案之技術特徵皆已具體界定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7項。
⒊系爭專利相對於引證案具有下述功效之增進:⑴系爭專利之自動搜尋程序相對於引證案具有可以減輕使用者的操作複雜度、可以快速得到搜尋結果(系爭專利無需耗費引證案輸入關鍵字所需時間)及可以得到準確之搜尋結果等功效之增進,特別是系爭專利在搜尋條件之建立乃完全自動化,此一技術特點並非引證案可以比擬。
因引證案強調的是先輸入關鍵字再輸入分析命令的作法,與系爭專利先輸入一搜尋命令再自動執行「自動搜尋程序」的作法是大相逕庭。
此外,對於引證案而言其人工輸入關鍵字是其必要技術特點,但系爭專利之關鍵字無需人工輸入,換言之,系爭專利相對於引證案是可以解決引證案需輸入關鍵字不便的問題,故在此一背景下,對於該領域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難以根據引證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⑵此外系爭專利所採用之硬體架構屬於分散式系統並不同於引證案之單一主機架構,故系爭專利在硬體之需求上無需如引證案是需採用高速運算能力之主機,換言之,系爭專利相對於引證案可以透過簡易及低成本之硬體平台即可快速得到準確之搜尋結果,故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3項皆已具備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3行至第13頁第3行明確提到並列顯示之技術特點,系爭專利所指之並列顯示係將搜尋條件找出符合的一筆紀錄資料之對照影像與病患本身之數位影像透過第四圖方式進行顯示,而系爭專利的此一顯示方式是有助於醫生可以更正確判斷出病患的病症,然而引證案於搜尋到影像之前即已先初步判定出病患之病症,因此引證案已無須再透過影像與影像之間的比對以判斷病患病症,且當引證案找出相關聯影像後,亦只是根據關聯性程度依序對這些影像顯示,而並未有將病患之影像與找出影像並列顯示。
故從此更可以得知引證案根本不可能有如同系爭專利上述並列顯示該病患之數位影像與該對照影像之技術特點,並供作為判斷病患病症的依據。
㈥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就申請案號第093105924號「即時醫療影像自動搜尋對照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為准予專利之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之答辯:㈠系爭專利係按原告於97年7月23日所提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進行審查,其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第1項及第7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
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7項係一種即時醫療影像自動搜尋對照方法及系統,係已為引證案所揭露,蓋引證案係一種利用儲存於資料庫中之病情資料,幫助醫師診斷病患病情的系統方法(見引證案之發明摘要、圖式第1、3、4圖及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10項、第16項至第18項),二者相較,同樣是藉由電子化醫療設備之系統方法,提供醫師實施醫療診斷行為時所需要的病患基本資訊與相關影像資料,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7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㈡至於原告稱引證案是透過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作為搜尋條件,與系爭專利具有自動搜尋程序之技術特徵不同,且系爭專利發明專利說明書中已揭示執行一自動搜尋程序之技術特徵,且終端電腦可自動產生搜尋條件,具進步性云云;
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和第7項獨立項並未揭露所謂「自動建立搜尋條件」之技術特徵,依其內容係人工輸入一搜尋命令至終端電腦,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產生一搜尋條件,啟動資料庫搜尋程序,最終產生搜尋結果。
而所謂搜尋條件之產生,需透過人工先主動地輸入一搜尋命令,由電腦被動地擷取與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後,統計出關鍵字,再進入資料庫搜尋資料。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與引證案均是直接或間接透過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作為搜尋條件,自不具進步性。
㈢另原告又稱系爭專利係具有建立病患資料庫、即時醫療影像資料庫、分散式資料處理架構該等技術特徵,惟查,由資料庫的技術觀點來看,資料庫中的資料都具有關聯性,屬於習知技術之運用及置換,且此等技術特徵已見於引證案之說明書,為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0、16、17及18項所揭露,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之先進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各附屬項係包含第1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如:醫療數位影像資料分類內容、病患資料庫之建立、醫療器材應符合DICOM之技術規範限定、醫療器材之種類限定及搜尋結果之呈現等內容,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應用習知技術且廣泛被使用之科技產品、方法或業界所制定的協定或標準,及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故系爭專利係屬運用既有技術涵蓋習知技術範圍,不具進步性。
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至13項各附屬項係包含第7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如:醫療器材應符合DICOM之技術規範限定、醫療器材之種類、網路之種類限定、醫療對照影像資料分類內容、終端電腦之診斷視窗內容及對照影像顯示區之圖框設計等。
查該等內容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例如:程式設計師,藉由應用習知技術且廣泛被使用之科技產品、方法或業界所制定的協定或標準,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為引證案圖式第1、3、4、5、8及10圖、引證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及說明書所揭露,故系爭專利仍係運用既有之技術,涵蓋習知技術範圍,不具進步性。
㈤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定有明文。
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項亦有明文。
又發明專利進步性之審查,係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具有進步性。
專利之發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比較,且申請專利案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應就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為整體判斷,並非僅就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之各個構成要件,逐一與先前技術比對而已。
亦即應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每項請求項所載發明或創作整體為判斷,審視其是否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人或熟悉該項技術者,以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以為判斷。
㈡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7項,其中第1、10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原告曾分別於96年4月4日、97年7月23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於97年7月23日修正後共計13項,其中第1 、7 項為獨立項,第2 至6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第8 至13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7項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為一種即時醫療影像自動搜尋對照方法及系統,其中包括至少一醫療儀器、一遠端主機及至少一終端電腦,其中該醫療儀器可用以照攝一病患之局部,產生至少一數位影像,而該遠端主機藉一網路連接至該醫療儀器及該終端電腦,其內儲存有複數病患之基本資料、複數病患之該數位影像,以及複數正常影像或病況影像(對照影像);
該終端電腦則設於一醫師診療處,在該終端電腦內執行一自動搜尋程序,可自動擷取該病患之基本資料,搜尋該遠端主機中近似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的對照影像,顯示於該終端電腦上,供醫師對照診斷病情。
引證案係為西元2001年06月12日公告之美國第6,247,004 號「UNIVERSAL COMPUTER ASSISTED DIAGNOSIS 」專利案,引證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03月05日),自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案為一種使用醫療資料庫中的資料,來幫助醫師診斷病患病情的方法,而用來實現該方法的設備包含有:電腦,具有處理器;
鍵盤以及滑鼠,用以輸入資料到電腦中;
光碟機,用以接收光碟片,光碟片包含軟體程式及資料庫;
以及電腦可藉由電話線路經數據機(modem)與遠端的醫療資料庫連線。
㈢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即時醫療影像自動搜尋對照方法,係使用於一醫療院所中,該方法包括:建置一對照影像資料庫,其內儲存複數對照影像;
以一醫療儀器照攝一病患之局部,產生至少一數位影像,並結合該病患之基本資料,儲存於一病患資料庫中;
顯示該病患之基本資料及數位影像於一終端電腦上;
輸入一搜尋命令,至該終端電腦;
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以產生一搜尋條件;
根據該搜尋條件以自動搜尋該對照影像資料庫中,近似該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對照影像;
及並列顯示該病患之數位影像與該對照影像於該終端電腦上。
⒉經查,引證案說明書第2欄第59至65行揭露醫療資料庫18係儲存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醫療影像及二者所對應的主圖(master map)等資訊,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建置一對照影像資料庫,其內儲存複數對照影像」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次查,引證案之電腦10的螢幕可顯示病患之基本資料(引證案圖4)及醫療影像(引證案圖10 )等資訊,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顯示該病患之基本資料及數位影像於一終端電腦上」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另查,引證案圖5及說明書第13欄第12至25行揭露當使用者於電腦端以輸入裝置選擇分析功能58後,電腦10會掃描病患的病情敘述後,擷取病情敘述的關鍵字並依該關鍵字搜尋醫療資料庫18中的所有主圖(master map),以決定各主圖(master map)的相似度,而在選擇分析功能58後可選擇DDX 功能59,將與病情敘述相似度較高的病症(即主圖)顯示於螢幕上(如引證案圖9 ),且每一可能的病症81~84 皆對應顯示有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雖引證案以病情關鍵字搜尋病情資料庫,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以病患基本資料搜尋遠端主機的搜尋條件並不相同,然兩者皆是依其資料庫欄位結構的設計對應建立其搜尋條件,即引證案的病情資料庫係以主圖(master map)與其對應的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為其資料庫欄位結構,而主圖(master map)為病情症狀內容的資訊,故引證案的病情資料庫搜尋係以病情關鍵字搜尋每一主圖內容,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端主機,其係以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與其對應的對照影像為其資料庫欄位結構,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對應其資料庫結構以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為搜尋條件,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端主機僅係將資料庫結構置換為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與其對應的對照影像,並對應以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產生搜尋條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輸入一搜尋命令,至該終端電腦」、「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相關資料,以產生一搜尋條件」、「根據該搜尋條件以自動搜尋該對照影像資料庫中,近似該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對照影像」等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又引證案圖10為一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的視窗畫面,引證案說明書第16欄第53至67行、第17 欄第1 至4 行揭露活體組織檢查畫面95包含診斷資料顯示區,用以顯示活體組織檢查的診斷資料102 及重要特徵101 等資料,而選擇選項111 可使活體組織檢查影像101 為成對的比較方式顯示,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影像並列顯示係置換為該病患的數位影像及對照影像,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並列顯示該病患之數位影像與該對照影像於該終端電腦上」技術特徵亦為引證案所揭露。
引證案雖未揭露醫療儀器照攝病患並產生數位影像,及結合病患的基本資料儲存於病患資料庫等技術特徵,惟利用醫療儀器照射病患而產生數位醫療影像,以及結合病患的基本資料儲存於病患資料庫等技術,乃為系爭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載明「因此目前在醫學界已共同制定一種所謂『醫療用數位影像通訊』(Digital Imaging Communicatio ns Medicine, DICOM )技術的規格,下稱DICOM 規格,將所有該醫療儀器依該DICOM規格來製造,使得其所產生醫療影像加以數位化,藉以能儲存於電腦中,並能廣泛應用及資源共享」,且結合病患的基本資料儲存於病患資料庫乃為資料庫資料儲存的結構與欄位設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以一醫療儀器照攝一病患之局部,產生至少一數位影像,並結合該病患之基本資料,儲存於一病患資料庫中」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⒊再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功效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有在終端電腦上顯示病患基本資料、數位影像及近似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的對照影像,以供醫師對照診斷的功效,查引證案之電腦螢幕可顯示病患基本資料、數位影像及近似病患病情的病症與對應的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具有使醫師可對照進行病情診斷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功效相同於引證案,並無新功效產生。
⒋原告於起訴狀謂「系爭專利與引證案須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人工方式輸入關鍵字作為搜尋條件的作法並不相同」云云,惟查,引證案係由醫師先對病患做問診並輸入病情敘述後,藉由選擇分析功能,電腦掃描病情敘述與擷取病情敘述的關鍵字而自動決定搜尋條件,因此引證案之搜尋條件係與系爭專利相同,皆是由電腦自動決定,並非透過人工決定搜尋條件。
雖引證案以病情關鍵字搜尋病情資料庫,與系爭專利以病患基本資料搜尋遠端主機的搜尋條件並不相同,然兩者皆是依其資料庫欄位結構的設計對應自動建立其搜尋條件,即引證案的病情資料庫係以主圖(master map)與其對應的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為其資料庫欄位結構,而主圖(master map)為病情症狀內容的資訊,故引證案的病情資料庫搜尋係以病情關鍵字搜尋每一主圖內容,反觀系爭專利係以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與其對應的對照影像為其資料庫欄位結構,故系爭專利係對應其資料庫結構以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為搜尋條件;
是以,系爭專利僅係將引證案的資料庫結構置換為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與其對應的對照影像,並對應以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自動產生搜尋條件,兩者具有相同的資料庫搜尋方式,故原告所述並不可採。
⒌原告另於起訴狀謂「系爭專利所採用之硬體架構屬於分散式系統,乃不同於引證案單一主機架構」云云,惟查,引證案圖1及說明書第8欄第48至50行已揭露電腦10藉由電話線17經數據機(modem)連接至遠端的醫療資料庫18,因此引證案的電腦主機與資料庫主機係分散於網路上,故引證案屬於分散式系統架構,是原告所述亦非可採。
⒍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以一醫療儀器照攝一病患之局部,產生至少一數位影像,並結合該病患之基本資料,儲存於一病患資料庫中」步驟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而其餘之步驟技術特徵皆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相同於引證案。
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㈣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建置該對照影像資料庫之步驟中,該對照影像係為大量正常人體局部影像或特殊病況影像,並依性別、年齡及身體部份加以分類儲存」,惟查,資料庫依其欄位結構及欄位名稱之設計而將資料儲存於資料庫中,乃為資料庫技術領域中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照其搜索條件的設計,對應設計其影像資料庫之欄位結構有性別、年齡及身體部份等欄位名稱,並依其影像資料庫之欄位結構及名稱儲存影像資料,僅為資料庫之欄位結構設計與定義,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分類儲存對照影像於對照影像資料庫中之功效,查習知的資料庫設計皆具有分類儲存資料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分類儲存對照影像於對照影像資料庫中的功效係屬習知功效。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以醫療儀器照攝病患之步驟前,更包括:建置該病患資料庫,其內儲存複數病患之基本資料及複數病患之數位影像」,惟查,引證案說明書第2欄第59 至65行揭露醫療資料庫18係儲存病情資料的主圖(master map)及其對應的影像資料,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病患資料庫係置換為病患的基本資料及其對應的數位影像,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儲存病患基本資料及影像於病患資料庫之功效,查引證案之醫療資料庫亦具有儲存病症內容及影像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儲存病患基本資料及影像於病患資料庫之功效係相同於引證案。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以醫療儀器照攝病患之步驟中,該醫療儀器係為一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gital ImagingCommunications Medicine, DICOM)之儀器,其內具有符合DICOM之控制命令組,可產生符合DICOM之該數位醫療影像」,惟查,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係為了醫療影像數位化與共享所制定的標準技術規格,而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的醫療儀器已為醫學界所廣泛使用,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載明「因此目前在醫學界已共同制定一種所謂『醫療用數位影像通訊』(Digital Imaging Communications Medicine, DICOM)技術的規格,下稱DICOM規格,將所有該醫療儀器依該DICOM規格來製造,使得其所產生醫療影像加以數位化,藉以能儲存於電腦中,並能廣泛應用及資源共享」,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產生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規格之數位醫療影像的功效,查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規格之醫療儀器為習知的醫療儀器,具有產生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規格之數位醫療影像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產生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規格之數位醫療影像的功效係為習知功效。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直接依附於第4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醫療儀器係為一X光機、一血管攝影機(Angiography)、一超音波檢測機(Ultrasound)、一內視鏡攝影機(Endoscope)、口內攝影機(Interiorly Camera)或一斷層掃描機等可產生該數位醫療影像之儀器」,惟查,X光機、血管攝影機、超音波檢測機、內視鏡攝影機、口內攝影機或斷層掃描機等醫療儀器,皆為習知可產生數位醫療影像的醫療儀器,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載明「例如超音波醫療儀器利用3D電腦影像技術,能描繪出近似人體內部之圖像,或者小Baby的面貌,體形。
又如斷層掃描、內視鏡等醫療影像儀器,藉由電腦技術可將其影像畫面予以數位化後加以儲存及應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相較於第4項增加以X光機、血管攝影機、超音波檢測機、內視鏡攝影機、口內攝影機或斷層掃描機等醫療儀器產生數位醫療影像的功效,查上述醫療儀器皆為習知可產生數位醫療影像的醫療儀器,具有產生數位醫療影像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以X光機、血管攝影機、超音波檢測機、內視鏡攝影機、口內攝影機或斷層掃描機等醫療儀器產生數位醫療影像的功效係為習知功效。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更包括:當所搜尋之該對照影像超過一筆以上時,於該終端電腦上產生一選項視窗,顯示所有符合之記錄資料;
選擇任一筆符合之記錄資料;
及擷取該筆符合之該對照影像」,惟查,引證案圖9係為搜尋醫療資料庫並診斷後的診斷結果顯示畫面,引證案說明書第15欄第1至6行揭露長方條81~84係顯示可能的病情診斷結果,引證案說明書第15欄第48至54行揭露當選擇任一長方條81~84時,電腦螢幕畫面80的區域90會顯示對應於所選擇之長方條81~84的影像,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選擇搜尋結果並顯示對照影像的功效,查引證案具有選擇診斷結果並顯示對應影像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選擇搜尋結果並顯示對照影像的功效相同於引證案。
⒍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所依附之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均為習知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的功效僅為引證案與習知功效之相加,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不具進步性。
㈤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為一種即時醫療影像自動搜尋對照系統,係使用於一醫療院所中,該系統包括:至少一醫療儀器,係照攝一病患,產生至少一數位影像;
一遠端主機,係藉一網路連接至該醫療儀器,該遠端主機包括:一病患資料庫,其內儲存複數對照影像;
至少一終端電腦,係設於一醫師診斷處,藉該網路連線至該遠端主機,用以顯示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基本資料及數位影像;
及一自動搜尋程序,係執行於該終端電腦上,藉由輸入一搜尋命令,以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基本資料,以產生一搜尋條件,根據該搜尋條件自動搜尋該遠端主機中近似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的對照影像,顯示於該終端電腦上,供醫師對照診斷病情。
⒉經查,引證案第1圖揭露電腦10藉由電話線17經數據機(modem)連接至遠端的醫療資料庫18,可知醫療資料庫18係位於一遠端主機中,而引證案之醫療資料庫係儲存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醫療影像及二者所對應的主圖(master map)等資訊,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該遠端主機包括:一病患資料庫,其內儲存複數對照影像」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其次,引證案之電腦10藉由電話線17經數據機(modem)連接至遠端的醫療資料庫18,可知電腦10係藉由網路連線至醫療資料庫18,而電腦10的螢幕可顯示病患之基本資料(引證案圖4)及醫療影像(引證案圖10)等資訊,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至少一終端電腦,係設於一醫師診斷處,藉該網路連線至該遠端主機,用以顯示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基本資料及數位影像」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再者,引證案圖5及說明書第13欄第12至25行揭露當使用者於電腦端以輸入裝置選擇分析功能58後,電腦10會掃描病患的病情敘述後,擷取病情敘述的關鍵字並依該關鍵字搜尋醫療資料庫18中的所有主圖(master map),以決定各主圖(master map)的相似度,而在選擇分析功能58後可選擇DDX功能59,將與病情敘述相似度較高的病症(即主圖)顯示於螢幕上(如引證案圖9),且每一可能的病症81~84皆對應顯示有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
雖引證案以病情關鍵字搜尋病情資料庫,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以病患基本資料搜尋遠端主機的搜尋條件並不相同,然兩者皆是依其資料庫欄位結構的設計對應建立其搜尋條件,即引證案的病情資料庫係以主圖(master map)與其對應的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為其資料庫欄位結構,而主圖(master map)為病情症狀內容的資訊,故引證案的病情資料庫搜尋係以病情關鍵字搜尋每一主圖內容,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遠端主機,其係以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與其對應的對照影像為其資料庫欄位結構,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對應其資料庫結構以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為搜尋條件,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遠端主機僅係將資料庫結構置換為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與其對應的對照影像,並對應以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產生搜尋條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一自動搜尋程序,係執行於該終端電腦上,藉由輸入一搜尋命令,以擷取該病患之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之基本資料,以產生一搜尋條件,根據該搜尋條件自動搜尋該遠端主機中近似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的對照影像,顯示於該終端電腦上,供醫師對照診斷病情」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引證案雖未揭露有可照攝病患並產生數位影像的醫療儀器,以及該醫療儀器可藉網路連接遠端主機等技術特徵,惟醫療儀器照射病患而產生數位醫療影像,以及藉由網路連接資料庫主機而共享該數位醫療影像等技術,乃為系爭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載明「因此目前在醫學界已共同制定一種所謂『醫療用數位影像通訊』(Digital ImagingCommunications Medicine, DICOM)技術的規格,下稱DICOM規格,將所有該醫療儀器依該DICOM規格來製造,使得其所產生醫療影像加以數位化,藉以能儲存於電腦中,並能廣泛應用及資源共享」,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至少一醫療儀器,係照攝一病患,產生至少一數位影像;
一遠端主機,係藉一網路連接至該醫療儀器」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⒊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具有在終端電腦上顯示病患基本資料、數位影像及近似病患性別、年齡及身體局部等基本資料的對照影像,以供醫師對照診斷的功效,查引證案之電腦螢幕可顯示病患基本資料、數位影像及近似病患病情的病症與對應的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及醫療影像,具有使醫師可對照進行病情診斷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的功效相同於引證案,並無新功效產生。
⒋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遠端主機」、「終端電腦」及「自動搜尋程序」等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其「醫療儀器」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的功效相同於引證案。
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㈥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至13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直接依附於第7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醫療儀器係為一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gital Imaging Communications Medicine,DICOM)之儀器,其內具有符合DICOM之控制命令組,可產生符合DICOM之該數位醫療影像」,惟查,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係為了醫療影像數位化與共享所制定的標準技術規格,而符合數位影像通訊醫學(DICOM)的醫療儀器已為醫學界所廣泛使用,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載明「因此目前在醫學界已共同制定一種所謂『醫療用數位影像通訊』(Digital Imaging Communications Medicine, DICOM)技術的規格,以下簡稱DICOM規格,將所有該醫療儀器依該DICOM規格來製造,使得其所產生醫療影像加以數位化,藉以能儲存於電腦中,並能廣泛應用及資源共享」,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直接依附於第8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醫療儀器係為一X光機、一血管攝影機(Angiography)、一超音波檢測機(Ultrasound)、一內視鏡攝影機(Endoscope)、口內攝影機(Interiorly Camera)或一斷層掃描機等可產生該數位醫療影像之儀器」;
惟查,X光機、血管攝影機、超音波檢測機、內視鏡攝影機、口內攝影機或斷層掃描機等醫療儀器,皆為習知可產生數位醫療影像的醫療儀器,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載明「例如超音波醫療儀器利用3D電腦影像技術,能描繪出近似人體內部之圖像,或者小Baby的面貌,體形。
又如斷層掃描、內視鏡等醫療影像儀器,藉由電腦技術可將其影像畫面予以數位化後加以儲存及應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直接依附於第7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網路係為一區○○路、一網際網路或一行動通訊網路」,惟查,區○○路、網際網路及行動通訊網路等網路皆屬於習知的網路類型,而由引證案揭露電腦10藉由電話線17及數據機(modem)連接至遠端的醫療資料庫18,可知引證案的電腦10與醫療資料庫18係連接至網際網路(internet),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對照影像係為大量正常人體局部影像或特殊病況影像,並依性別、年齡及身體部份加以分類儲存」,惟查,資料庫依其欄位結構及欄位名稱之設計而將資料儲存於資料庫中,乃為資料庫技術領域中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照其搜索條件的設計,對應設計其影像資料庫之欄位結構有性別、年齡及身體部份等欄位名稱,並依其影像資料庫之欄位結構及名稱儲存影像資料,僅為資料庫之欄位結構設計與定義,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直接依附於第7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終端電腦上係可顯示一診斷視窗,包括有:一病患基本資料顯示區,可顯示該病患之基本資料包括有病患之病歷號碼、姓名、年齡、性別或身體部位等基本資料;
一病患影像顯示區,可顯示該病患之數位影像;
及一對照影像顯示區,可顯示該對照影像」,惟查,引證案圖10為一活體組織檢查(biopsy)影像的視窗畫面,引證案說明書第16欄第53至67行、第17欄第1至4行揭露活體組織檢查畫面95包含診斷資料顯示區,用以顯示活體組織檢查的診斷資料102及重要特徵101等資料,而選擇選項111可使活體組織檢查影像101為成對的比較方式顯示,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診斷視窗係置換為病患的基本資料、該病患的數位影像及對照影像,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
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2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對照影像顯示區中所顯示之該對照影像,係加上一明顯圖框或顏色圖框,以便與該病患之數位影像加以區別」,惟查,在同一螢幕畫面中,對於不同的顯示區域以明顯的外框或顏色外框區別不同的顯示區域,乃為程式介面設計技術領域中的習知技術,習知的視窗(Windows)作業系統將兩個程式畫面並列顯示於一螢幕畫面時,即是透過不同的顏色外框來加以區別,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技術。
⒎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至第1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既為習知技術,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的功效相同於引證案,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至第13項之功效亦為引證案與習知功效之相加,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至第13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至第13項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被告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第4項之規定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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