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9,行商訴,82,2010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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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
原 告 盧原同
8樓


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3日所為99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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